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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知情权 (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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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气的抱怨了一句。

任川听到这话笑了笑,拿梳子梳了一下头发:“我也蛮讨厌的,有时候蛮想给他一拳的,不过他蛮可靠的不是吗?”

“算是吧……”

……

“下一次能不能换一个好一点的地方,咖啡厅啊,饭店啊,什么都行,非要开车到这荒郊野外的,搞得和交易黑货一样。”

张伟下车后,看到不远处的白发男子,忍不住抱怨了一句,我们一个警察,一个律师,能不能不要搞得跟地下分子交头一样。

下次是不是要去天台上。

方木到的话笑着说:“从纪律上面说,我拿这份资料给你,是违反纪律的,你好意思提这么多要求。”

“好兄弟,两肋插刀。”

张伟一把抢过老邓头方木手上的资料,其实很多人都不了解一桩案子到底怎么回事。

比如,案件的知情权。

很多人认为,作为亲人,辩护律师应该有资格,有权利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以及具体的发展。

但是事实上并不是如此。

在案件调查当中,警察是不会跟家属说很多的。

当然了,发生了什么,现场如何,还是给了解一下的。

这么做有好处,也有依据,我们国家法律压根儿就没有规定案件向受害人亲属的公布程度以及其他细节,就是说,办案中,不告诉你们家属也没毛病。

至于律师。

如果要使律师能够更好的介入刑事诉讼,最大的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首先要给律师以办案进程知情权,使律师知悉办案的进程。

但综观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不难看出刑事诉讼法中对律师知情权的设定成了一个盲区。

使部分律师在收了案件后无法为委托人办事而扣上了“不诚信”的帽子。

或者收了案件后为了办点实事去与“贿赂”搭上了界,更使一些律师在“不诚信”和“贿赂”边缘徘徊,或者干脆不办刑事案件了。

我国形式诉讼法设定许多程序性的规定。

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大都为办案机关设定的程序性权利较为诸多,对于办案机关主体之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等人的程序权利较少,而且过于笼统。

对于律师这一特殊主体,规定就更少了,其中办案机关办案进程的律师知情权表现的尤为特出。

从侦查和审查起诉的程序来看,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条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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